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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料:六十二条太平刑律 (第2/2页)
。 一、凡兄弟在衙坐静,俱要习链天情,不准坐卧喧嚣,胡言乱道,以及 唱琊歌、说琊话等情。 一、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,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天条书中各条,如有违犯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们我兄弟,俱要链得正正真真,不得脫⾐露体,觉睡不准脫裳。 一、凡各衙牌尾兄弟,在馆俱要削竹钉,夜晚轮流支更,不得怠惰偷安。 一、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,此是好事,不准哭泣,缘是人有志顶天,已 随天⽗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,何用哭也。 一、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,亦是好事。所有升天之人,俱不准照凡情歪 例,私用棺木,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。 一、凡东王、北王、翼王及各王驾出,侯、丞相轿出,凡朝內军中大小 员官兵士如不回避,冒冲仪仗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东王驾出,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,当跪于道旁,如敢对面行走者, 一、凡检点、指挥各官轿出,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,如不回 避,或不跪道旁者,斩道不留。 一、凡各尊官自外⼊,卑小官必须起⾝奉茶,不得怠慢。 一、凡朝会敬天⽗时,如有员官兵士喧嚣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接递紧要公文,如有迟误⽇时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,如有心错误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典圣库、圣粮及各典官,如有蔵匿盗卖等弊,即属反草变妖,即 治以点天灯之罪。 一、凡有人私带妖魔⼊城,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,自有天⽗指出,定将 此人点天灯,其知情不告者,一概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私盗关凭,混出城卡,一经盘获,定斩不留。 一、凡假冒员官私打先锋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。 一、凡烧焚外小房屋者斩。 一、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。 一、凡犯第七天条,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,新兄弟斩首示众。 一、凡夫妻私犯天条者,男女皆斩。 一、凡強*奷经妇女喊冤,定即斩首示众,妇女释放。如系和奷,即属同 犯天条,男女皆斩。 一、凡奷老弟,如十三岁以上皆斩,十三岁以下,专斩行奷者,如系和 一、凡私蔵金银、剃刀、即是变妖,定斩不留。 一、凡剪发、剃胡、刮面,皆是不脫妖气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聚集饮酒,私议军事,巡查拿获,一概同斩。 一、凡吹洋烟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吃⻩烟者,初犯责打一百,枷个一礼拜,再犯责打一千,枷三个 礼拜,三犯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传令听讲道理,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,枷七个礼拜,责打一千, 再犯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各馆书士,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,斩 一、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,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。 一、凡黑夜支更,如果贪睡,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(发)者,责打 一千,再犯斩首示众。 一、凡挑濠沟,筑土城,一切军中事务,如有口出怨言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辱骂官长者,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有反草通妖之人,经天⽗指出,通馆通营皆斩首。 一、凡一切妖书,如有敢念诵教习者,一概皆斩。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 行之后,始准读习。 一、凡一切妖物、妖文书一概毁化,如有私留者,搜出者斩首不留。 一、凡琊歌、琊戏一概停止,如有聚人演戏者,全行斩首。 一、凡朝內、军中,如有兄弟博赌者斩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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